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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考试大纲(中级)
(中国经济师考试网 2006-12-7 9:48:43 阅读次数:)
一、风险与保险

  考试目的

  通过本章的考试,检验学生在掌握了《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初级)知识基础上对风险单位的特点、风险衡量内容的掌握了解程度和分析运用能力;测试学生对风险与保险的关系、风险管理与保险关系的理解程度。检验考生对风险和保险基本知识的掌握和理解程度以及分析和应用能力。测试考生对风险的概念和特征、保险的概念、保险关系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要素、保险的基本分类标准及其具体种类的掌握程度;对保险的基本特征的熟悉程度;对主要的保险险种的了解程度。

  考试内容

  (一)风险与风险管理

  掌握风险单位的概念及其特点;掌握风险衡量的具体内容:损失频率与损失幅度;了解风险管理与何险的关系以及风险经理如何运用保险这一风险管理工具管理企业。

  (二)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熟悉从法学、经济学、风险管理学的角度对保险的解释,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保险的定义;掌握保险关系成立必须具备的五大要素及其相互关系;熟悉可保风险的定义及其必备的条件;熟悉保险的过程就是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的过程;熟悉保险费率厘定的基本原则;熟悉保险基金的建立是实现保险分摊与补偿损失的前提和保证;了解保险基金等于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必要性;掌握保险合同是保险经济关系成立的法律积保证;掌握保险的基本特征;了解保险业与银行业的相似之处,熟悉保险与银行在基本了职能、资金性质、资本营运方式和方向以及业务内容等方面的不同之处。

  (三)保险的分类

  熟悉保险基本分类的三种方法;熟悉保险理论分类、保险实用分类和法律分类的内容和差别;掌握我国保险法对保险的分类;掌握保险分类的四种方法;熟悉按承保风险可分为单一风险保险和综合风险保险;掌握原保险、再保险、复合保险、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的区别及实际中的运用;了解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的区别。

  二、保险的基本原则

  考试目的

  通过对本章的考试,检验考生对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派生原则、近因原则的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及实际应用能力。

  考试内容

  (一)保险利益原则

  掌握保险利益的概念、保险利益确立的要件、保险利益的效力、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种类及具体认定、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确立原则和具体种类;熟悉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物权、债权和负有法律上的责任都可以作为保险利益;了解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的几种具体情况,如继承、转让和破产。

  (二)最大诚信原则

  掌握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人如何履行说明义务、如实告知义务的含义、告知义务人、告知的时间与范围、如实告知义务的免除、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除斥期间;熟悉如实告知义务的理论基础、保证的含义与分类、保证的起源与适用保证与告知的区别和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应了解弃权与禁止反言的含义。

  (三)损失补偿原则

  掌握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派生的代位原则和分摊原则的含义、损失补偿的范围和方式;熟悉代位原则的含义、种类、代位求偿权的含义和适用范围、代位求偿权的构成要件、代位求偿权的行使、物上代位权的含义、物上代位权产生的两种主要情形;了解分摊原则。

  (四)近因原则

  掌握近因原则的含义、近因原则的具体运用;熟悉在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害、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损害、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损害和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损害的情况下近因的认定;了解确定近因的方法。

  三、保险合同

  考试目的

  通过对本章的考试,检验考生对保险合同的概念、种类的理解程度,测试考生对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程序,保险合同的主体、内容、形式,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等知识的了解、熟悉与掌握程度,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考试内容

  (一)保险合同概述

  掌握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熟悉保险合同的基本分类和划分标准,如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定额保险合同和损失补偿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订立

  熟悉、掌握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和程序。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掌握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内容、保险责任和责行免除的关系;熟悉保险合同的形式,了解一般合同的形式。

  (四)保险合同的履行

  掌握投保人和保险人如何履行保险合同。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履行主要缴纳保险费的义务、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通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施救义务、单证提示义务和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履行;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履行主要是及时签发保险单、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支付有关费用、履行通知和保密等附属义务。熟悉保险索赔与理赔的程序;了解索赔期限。

  (五)保险合同的变更和权利义务终止

  掌握保险合同变更的含义、要件、效力和程序;重点掌握保险合同解除,包括保险合同的解约权人、保险合同解除权的类型、保险合同解除的程序、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熟悉保险合同解除权在当事人之间合于理配置的立法原则和保险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况;了解保险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

  (六)无效保险合同

  掌握无效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无效保险合同的种类和处理。无效保险合同包括主体不合格的保险合同、内容不合法的保险合同的形式不合法的保险合同。内容不合法的保险合同又包括一方以欺诈或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保险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保险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保险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订立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父母以外的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和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超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的人身保险合同。熟悉保险合同生效要件,了解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

  四、财产保险

  考试目的

  通过本章的考试,检验考生对财产保险的基本概念、特征和业务体系管理论与实务的内容或技巧,了解、熟悉和掌握的程度,以及实际操作能力。

  考试内容

  (一)财产保险概述

  熟悉财产保险的概念与业务体系。一是了解和掌握财产保险的定义,区分广义财产保险与狭义财产保险;同时了解国际保险市场保险业划分的惯例。二是了解和掌握财产保险的业务体系构成。掌握财产保险的特征,不仅体现在保险标的方面,而且体现在财产保险业务的独特性质方面。

  (二)团体火灾保险

  了解和熟悉团体火灾保险的含义、特点及其产生和发展过程。掌握团体火灾保险的概念和基本内容;区分团体火灾保险的可保标的与不保标的以及特约可保财产的内涵;熟悉财产保险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保险金额的计算方式;了解和掌握中国现行的团体火灾保险费率采用的分类级差费率制,即工业险费率、仓储险费率、普通险费率。熟悉和掌握团体火灾保险的可保责任的范围。掌握团体火灾保险的赔偿方法是采取分项计赔和比例赔偿的办法。熟悉和掌握团体火灾保险的险种;区分财产保险基本险和财产保险综合险的异同;了解和熟悉财产保险的机器损坏保险和附加险。熟悉和掌握利润损失保险的基本含义;掌握利润损失险的保险责任、保险赔偿期限的确定,利润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及保险赔款的计算;了解利润损失险的除外责任。

  (三)家庭财产保险

  了解和掌握家庭财产保险概念及其特色;熟悉和掌握家庭财产保险的基本内容,如家财险的适用范围、险种结构、可保财产和不保财产的划分、家庭财产保险的责任范围、责任期限、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的计算等;了解和熟悉家庭财产保险险种,如普通家财险、定期还本家财险、住宅及宅内财产保险、安居综合保险、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团体家财险等的含义、内容和特色。

  五、运输工具保险

  考试目的

  通过本章的考试,检验考生对机动车辆保险的对象和种类,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赔偿处理等规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以及承保和赔偿处理等规定,以及2003年开始的车险市场化改革及部分公司新条款的一些特点,2004年车险市场的新变化等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的程度;检验考生了解、熟悉和掌握船舶的种类和特点;船舶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以及承保和赔偿处理的理论与实务技能;飞机保险的种类,保险责任及其他各项规定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的程度,以及实际操作能力。

  考试内容

  (一)机动车辆保险

  了解机动车辆保险的对象;熟悉机动车辆保险的特点、种类以及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掌握车辆损失险承保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种类;熟悉碰撞、倾覆、行驶中平行坠落以及外界物体倒塌的含义;熟悉渡船风险责任的规定;熟悉施救措施、保护措施的含义以及保险公司对施救、保护费用赔偿的计算;掌握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了解第三者的概念以及第三者责任险的被保险人的范围。

  掌握车辆损失险的责任免除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免除,以及二者的共同责任免除,包括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的赔偿责任。

  掌握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的确定和调整;熟悉新车购置价和实际价值的含义;了解车辆损失的修复原则;掌握车辆损失赔偿的计算以及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的赔偿计算公式。

  了解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以及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的档次分类;掌握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处理以及与处理赔偿案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按照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限额进行赔偿和保险公司应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进行核定的规定;掌握保险公司对第三者责任事故采取一次性赔偿结案的原则以及第三者责任险赔偿的连续负责制;掌握第三者责任险绝对免赔率的档次分类以及损失处理和有关时效的规定;熟悉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规定的被保险人的义务以及应注意的问题。

  掌握无赔款优待的标准、档次分类等;掌握机动车辆附加险的种类、各附加险与基本险的关系,及其各附加险的责任范围;熟悉机动车辆保险的承保程序以及车辆损失保险费率的厘定应考虑的因素和保险费的计算、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的计算依据和保险费的计算;熟悉按短期费率计算保险的方法;熟悉车辆保险的理赔和追偿程序。

  了解我国2003年开始的车险市场化改革及部分公司新条款的一些特点,了解2004年车险市场的新变化。

  (二)船舶保险

  了解船舶保险的特点;掌握船舶保险的保障内容;掌握船舶保险全损险,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掌握船舶保险的责任免除;熟悉船舶保险期限的规定;熟悉船舶保险价值、保险金额的确定以及保险费率的制定和有关免赔额的规定;掌握船舶损失和索赔的规定,包括时效、全部损失、部分损失、共同海损以及碰撞责任和姐妹船条款等;熟悉船舶退费和责任终止的规定;掌握船舶战争、罢工险的承保原则、保险责任范围、理赔处理;熟悉船舶碰撞终止的规定;掌握船舶战争、罢工险的承保原则、保险责任范围、理赔处理;熟悉船舶碰撞责任、共同海损的计算方法。

  (三)飞机保险

  掌握飞机保险的种类及其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熟悉飞机保险的保险金额和责任限额的规定;熟悉飞机保险的战争、劫持险的保险责任;熟悉飞机保险停航退费和安全奖励以及声明价值附加费和飞机保险免赔额的规定;掌握飞机保险的承保实务和理赔实务。

  六、货物运输保险

  考试目的

  通过本章的考试,检验考生对国际、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惯例、实务操作的理解和认识,测试考生全面了解、熟悉和掌握货物运输保险的种类、险别及其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被保险人义务、索赔、保险期限以及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损失金额的确定等专业知识的程度以及实际进行案例分析的能力,以提高考生对货物运输保险业务的经营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

  考试内容

  (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了解海上保险的不同分类;了解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概念和种类;熟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和其他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对象;了解ICC ;掌握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障风险(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及保障损失的具体内容:掌握实际全损、推定全损、单独海损的内容;掌握委付的概念、构成条件及存在的时间;掌握共同海损及其构成条件;掌握救助费用、施救费用的概念及构成条件和区别;掌握可保利益原则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掌握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条款:详细掌握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基本险别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被保险人义务、索赔地效、保险期限的具体内容;了解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的险别和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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