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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税收的概念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政府行使各自的征税权利,对跨国纳税人进行课税而发生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是经济国际化的必然产物。广以的国际税收所形成的税收分配关系涉及所得税、财产税、关税及商品税,狭义的国际税收所形成的税收分配关系只涉及所得税。
2. 国际税收与一般税收的关系
国际税收:1)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2)以一般税收为基础和前提3)通过协商谈判形成。
国际税收以一般税收位基础和前提,是一般税收在国际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联系:都与国家有必然联系;都是凭借国家的政治权力进行的分配;一般税收中的涉外税收要遵循国际税收的准则和规范。
区别:一般税收属于国家内部事务,国际税收反映国家之间的权益分配关系;一般税收是通过一国的法律制度形成的,对纳税人具有强制性,国际税收则是通过协商或谈判形成;一般税收按课税对象不同可分为不同税种,国际税收不能划分为独立的税种,只有涉及的税种。
3. 税收管辖权
国际税收核心是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它表现为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哪些税以及征多少税。(独立性、排他性)
按照属地和属人原则分为:地域管辖权;公民和居民管辖权。
具体操作(国际惯例):对居民纳税人实行居民管辖权,即居民纳税人对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负有纳税义务,不受国境的限制;对非居民则实行地域管辖权,即非居民纳税人只对征税国境内的所得负有纳税义务。
4.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免除
国际重复征税时各国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的结果。
重复征税类型:不同税收的重复(居民与地域、公民与地域、公民与居民);同种税收(居民与居民、地域与地域)
避免重复征税国际办法:
1)缔结双边与多边税收协定
2)确立地域管辖权优先。
减轻与免除国际重复征税办法:免税、扣除、低税、抵免(普遍采用)。
(五)税法
掌握税法的概念和分类,掌握税收法律关系的含义、要素及特点,掌握违反税法的主要行为的表现,掌握偷税、漏税、欠税、逃税、骗税和抗税的认定依据,熟悉违反税法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 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者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国家在筹集财政资金方面与社会成员所形成的税收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是国家向纳税人征税的依据,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准绳。
按照税法调整对象内容不同:税收实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税收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我国税法的法律级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国务院税收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税收规章。
2. 税收法律关系
指税法调整国家与纳税人的征纳税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规范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税收法律关系要素由主体、内容和客体组成。
1) 主体: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两类。
2) 内容:指征税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征税主体的权利是依法征税、进行税务检查、对违章者进行处罚;义务是向纳税人进行税法宣传、辅导和咨询,及时将税款缴库,依法受理纳税人申诉。
纳税主体的权利是依法申请规定的减免税权,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诉讼权。义务是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并按期缴纳税款,接受税务检查。
3) 客体:征税物。是税收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存在的载体,又是权利和义务的直接体现。具体包括:应税的商品、货物、财产、资源、所得等物质财富和征税双方的主体行为。
(2)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
1)税收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始终是国家,另一方是企事业单位、组织或个人;
2)征税主体享有单方面的税款征收权力,纳税主体负有单方面的税款缴纳义务,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等;
3)具有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性质
3. 税收法律责任
纳税义务人违反税法的行为:
(1) 违反税务管理法规的行为
(2) 各种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偷税、漏税、欠税、逃税、骗税、抗税等)
(3)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
(4) 妨碍税务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
违反税法应负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
(1)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
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违反税务管理法规的各项处分;偷税、欠税、逃税数额不满1万元或者占应纳税额不到10%的行为;漏税行为;骗税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抗税行为。
行政处罚:由税务机关追缴偷税、漏税、欠税、逃税、骗税、抗税等违法行为所应纳的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应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税务人员与纳税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义务人偷税或者骗税的行为;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义务人财物,未构成犯
罪的行为;税务人员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税务义务人的行为;擅自决定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行为。
(2) 刑事责任虚开、伪造、非法出售增值税发票或虚开、伪造、擅自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3年以下,2-20万元。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买伪造增值税发票:5年以下,2-20万元。
三、国债
考试目的
通过本章的考试,检验考生对国债基础理论和我国国债实务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以提高考生对国家债务形势的分析判断能力和对国家债务政策的理解能力。
考试内容:
(一) 国债的性质和功能
掌握国债的定义和性质;掌握国债的主要功能及其原理。
国债也称公债,是政府以其信用为基础,通过借款或发行有价证券向国内外筹集财政资金所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国债的债务人是国家(政府),一般由中央财政承担还本付息责任。1979年恢复发行外债,1981年恢复发行内债。
1. 国债的性质
1)是特殊的财政范畴,通过信用方式筹集的补充性财政收入,具有偿还性,由购买者自愿认购;
2)是特殊的债务范畴,以政府信誉为担保,以政府税收收入作为偿还物质基础,被称为“金边债券”。
2. 国债的功能
1)弥补财政赤字,调剂国库资金周转,平衡财政收支
弥补财政赤字的方式:增加税收,向银行借款或透支,向社会发债。
通过发行国债弥补财政赤字,平衡财政收支,是我国国债的基本功能。
国债是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政策的重要工具。
2)动员闲置社会资源,筹集建设资金,维持经济稳定增长
国债所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非经营性项目建设。
国债是政府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
3)具有连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功能。
货币政策主要通过调节存款准备金比率、再贴现率和公开市场业务来调控货币流通量。公开市场业务是中央银行最常用的货币政策工具,其交易对象主要是国债。
一方面,国债一般由财政部发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重要的财政政策工具;另一方面,中央银行通过买卖国债的公开市场业务调节货币供应量和利率水平,这又与货币政策联系起来。
(二) 国债的种类和结构
掌握国债的各种分类。掌握各种债券的特点,掌握国债结构的含义和分类,熟悉不同国债结构的特点。
1.国债的种类
1)按应债资金来源,分为内债、外债
2)按偿还期限分为,短期国债(1年期内)、中期国债、长期国债(10年期上)和永久国债(没有规定还本期限,只规定按时付息)
3)按举借对象和用途,分为国库券、重点建设债券、财政债券、国家建设债券、特种国债、保值公债、转换债、特种定向债券、专项国债、定向国债、特别国债等多种债种。
特种国债只向企业和单位发行;财政债券、专项国债、定向国债只向银行及金融机构发行;特种定向债券向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及其它社会保险基金定向发行。
4)按发行凭证,分为有纸国债和无纸国债。有纸国债即实物债券(不记名,不挂失,可上市流通);无纸国债也称非实物债券,分为凭证式和记帐式两种。凭证式:可记名,可挂失,不流通,可随时提前兑取,受到我国城乡居民欢迎;记帐式:多以电子帐户为依托,发行成本低,效率高,可流通。
5)按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定期付息和贴现国债。
6)按流通与否分:可流通和不可流通国债。可流通:如近年来我国大量发行的记帐式国债;不可流通:如我国发行的凭证式国债。
2.国债的结构
国债结构是指一国各个种类国债的相互搭配和有机组合。
在国债中对经济影响较大的是国债的期限结构和国债持有者结构的选择与确定
1)国债期限结构,即长、中、短期国债之间如何搭配的问题;长期国债,有助于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的发展,中短期国债特别是短期国债,一般用于弥补赤字或调剂资金周转。
2)国债持有者结构,即各类企业、机构和各阶层居民认购国债比例。
国债持有者越集中,成本越低,管理容易。社会财富的分配相对比较平均,决定了我国国债总体相对分散。改革开放初期,国债主要由企业认购;20世纪90年代以来,居民个人逐渐成为国债主要认购者。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机构投资者成为重要应债主体。
(三) 国债的发行、流通和偿还
熟悉国债发行的一般方法及其特点,掌握我国国债的发行方法;掌握国债流通的含义及我国国债流通的主要方式;掌握国债偿还的主要方法及其优缺点;熟悉国家偿债资金的主要来源及限制条件。
1.国债的发行
国债发行方式:公募法 (直接与间接)、包销法(承受法:中央银行包销、商业银行包销、金融集团包销)、交付法、公卖法
我国的国债发行方法:直接发行(89年前强制派购、代理机构推销、定向募集)、代销、承购包销、招标拍卖
目前我国国债发行的主要方式是承购包销方式。
2.国债的流通(指国债的转让、变现)
国债流通转让的具体方式:国债贴现、国债现货交易、国债期货交易、国债回购业务。
国债现货交易是我国国债流通的最主要方式;
国债回购业务属于融资活动,回购业务必须在国家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和融资中心进行,回购券种只能是国库券,回购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3.国债的偿还
(1)国债的偿还方式:
1)买销偿还法(收买偿还法,市场偿还法)。优点:偿还成本低,操作简单,并可体现政府的经济政策;缺点:在于背离了国债偿还期限的信用契约。
2)比例偿还法(直接偿还法)。优点:国债的偿还严格遵守了信用契约;缺点:偿还期限固定,政府机动性小。
3)轮次偿还法
4)抽签偿还法
5)一次偿还法
6)先付利息后还本偿还法
2)偿债资金的主要来源:
1)预算直接拨款,实质上是用现期税收来偿还前期国债;
2)预算盈余;
3)偿债基金;
4)发新债还旧债。
我国目前采用的主要方法是预算直接拨款和发新债还旧债。
建立偿债基金,应成为今后偿还国债的主要资金来源。
(四) 国债负担与规模
掌握国债负担的含义和表现形式;熟悉国债规模的影响因素;掌握衡量国债适度规模的主要指标。
1国债负担
国债的发行收入和作为偿债资金主要来源的税收,均取自于企业和个人,构成他们的负担,即国债负担。
表现形式:国债发行后的税收负担;不同代人之间的国债负担;发行国债而导致的“挤出”性负担;外债负担。
2.国债规模
举债规模适度与否取决于:1)认购人的应债能力2)国家的偿债能力3)国债的使用效益。
衡量国债适度规模的主要指标:
1)债务负担率:国债余额与当年GDP的比率。国际上认为不应超过60%,我国目前为10%.
2)债务依存度:本年度国债发行额与当年财政支出的比率。国际上认为25%是警戒线,但该指标不常用。
3)偿债率:本年度国债还本付息额与当年财政收入的比率。发达国家一般在10%以上,我国目前是20%.
衡量外债指标:外债偿债率(年度本息偿还额与收入),负债率(外债余额与当年GNP),债务率(外债余额与收入)。
四、国家预算管理体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