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专业(中级辅导):建设项目风险管理与工程保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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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师考试网 2008-3-11 15:53:42 阅读次数:次) |
(1)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性工程及物料。这是建筑工程保险的主要保险项目。该项目下主要包含有建筑工程合同内规定建设的建筑物主体,建筑物内的装修设备,配套的道路、桥梁、水电设施、供暖取暖设施等土建项目;存放在工地的建筑材料、设备、临时建筑物。该部分保险金额为承包工程合同的总金额,也即建成该项工程的实际价格,其中应包括设计费、材料设备费、施工费(人工及施工设备费)、运杂费、税款及其他有关费用在内。 (2)安装工程,是指承包工程合同中未包含的机器设备安装工程项目,如办公大楼内发电供暖、空调等机器设备的安装项目。该项目的保险金额为该项目的重置价值。有的工程该项目已包括在承包合同之内,在保险中应予以说明。 (3)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是指施工用的推土机、钻机、脚手架、吊车等机器设备。此类物品一般为承包人,即施工单位所有,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合同价之内。该项保险金额应按重置价值即重新换置同一厂牌、型号、规格、性能或类似型号、规格、性能的机器、设备及装置的价格,包括出厂价、运费、关税、安装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在内。有时,在合同价格内也包括了一部分施工设备。 (4)业主提供的物料及项目,是指未包括在工程合同价格之内的,由业主提供的物料及负责建筑的项目。该项保险金额应按这一部分标的的重置价值确定。 (5)工地内现场的建筑物,是指不在承保的工程范围内的,业主或承包人所有的或由其保管的工地内已有的建筑物或财产。该项保险金额要与投保人商定,但最高不得超过该建筑物的实际价值。 (6)业主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是指上述五项范围之外的其他可保财产。该项保险金额可与投保人商定。 (7)清理费用,这是建筑工程险所特有的一个保险项目,指发生承保危险所致损失后,为清理工地现场所必须支付的一项费用,不包括在工程合同价格之内,建筑工程在遇到危险并造成损失时,常在施工现场产生大量残砾,包括工程的受损部分及任何外来无用的土石、泥沙等物体。为恢复现场,保证施工顺利进行,必须将这些残砾清理出去,为此要支付为数不小的费用。所以,特将此项费用单独列出作为一个保额。该项保险金额一般按大工程不超过其工程合同价格的5%,小工程不超过工程合同价格的10%计算。 以上为可以承保的物质部分的保险项目。但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簿、图表、技术资料,领有公共运输执照的车辆、船舶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不能作为建筑工程险的保险项目,即保险人对这类财产不予承保。 以上各部分之和为建筑工程险物质损失部分总的保险金额。 例19.建筑工程一切险所保的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的保险金额应按( )确定。(2004考题) A.原价 B.原价减折旧后的价值 C.重置价值 D.实际价值 答案:C 例20.建筑工程保险项目可包括( )。(2004考题) A.建筑用机器 B.清理费用 C.技术资料 D.工地内现场的建筑物 E.安装工程 答案:ABDE 例21.以下各财产项目中,属于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项目有( )。(2005考题) A.永久性建筑工程,包括设计费 B.存放在工地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C.临时建筑物 D.领有公共运输执照的车辆 E.清理费用 答案:ABDE 2、被保险人确定投保金额的要求 被保险人可按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确定投保金额,但要做到以下几点: (1)在保险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原保险工种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调整保险金额。 (2)在保险期限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做出精确记录,并允许保险人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 (3)若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3年,必须从保险单生效日起每隔12个月向保险人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保险人据此调整保险费。 (4)在保险期限届满后起3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保险人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 被保险人必须按以上各条规定申报。否则,保险人将视为保险金额不足;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则对各种损失按比例赔偿。 例22.若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3年,必须从保险单生效日起每隔( )向保险人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 A.15天 B.45天 C.3个月 D.一年 答案:D 例23.若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工程的建造期超过3年,必须从保险单生效日起每隔( )个月向保险人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2005考题) A.1 B.3 C.6 D.12 答案:D (三)保险责任 现行的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的责任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其物质损失部分的保险责任主要有以下几项: (1)在保险期限内,在保单列明的工地范围内的保险财产,因除外责任之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保险人予以负责赔偿。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沉下陷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2)因发生除外责任之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有关费用,保险人也予以负责。所谓有关费用包括必要的场地清理费用等,但不包括被保险人采取施救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但这些费用并非自动承保,保险人在承保时须在明细表中列明有关费用,并加上相应的附加条款。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向保险公司投保清理费用,保险公司将不负责该项费用的赔偿。 国际保险市场一般对地震、洪水一类危险,不包括在基本保险条款之内,但可以另行协议加保。 (四)除外责任 建筑工程险物质损失部分的除外责任主要有: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设计错误造成物质本身的损失和弓|起的费用都属于除 外责任范围。设计错误弓I起的损失是一种必然的风险;另一方面,这也是设计师应承担的责任,他可以投保相应的职业责任险转嫁这一风险。 (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等。这也是一种必然的损失,不属于不可预料的突然事故引起的损失,因此不是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与此相关的被保险人支付的维修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这里指的是对于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的本身所引起的一切费用不予负责,不论其造成事故与否。如果已造成事故,保险人仅负责由此造成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对于其本身的损失,仍应由被保险人向供货商或制造商索赔。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但是如果由于外来原因导致机器的损失,保险人是要负责赔偿的。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费用。这是一种可以预料的费用,因而不属于保险责任。 (6)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这类财产的价值不易确定,又具有易损易丢的特性,因此不能成为本保险项下的保险财产。如果被保险人确有保险要求,如现金可另行投保现金保险。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因为盘点无法证明是意外事故所致,保险人不予负责。 (8)领有公共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这些运输工具如领有公共行驶执照,可以在保险区域之外的范围内活动,风险较大,不宜用建筑工程险承保。但对没有公共行驶执照仅在工地上行驶作业的推土机、吊车等,可作为施工机具设备投保建工险。 (9)除另有约定外,在保险工程开始之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10)除另有约定外,在保险单的有效期内,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的部分发生损失。 (五)费率确定 建筑工程保险的费率依各个工程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一般来讲,制定建筑工程险的费率应考虑以下因素: (1)工程的性质、建筑材料、建筑物的高度。 (2)工地及邻近地区的自然条件、有无特别危险存在。 (3)工程所处的地理位置。 (4)工期长短及施工季节。 (5)巨灾的可能性,最大可能损失程度。 (6)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条件。 (7)承包人及工程其他有关方的资信情况,施工人员的素质及承包人的管理水平。 (8)免赔额的高低及特种危险的赔偿限额。建筑工程险规定特种危险的赔偿限额是为了控制巨灾损失。特种危险的赔偿限额是指由于保险单中列明的地震、洪水、暴风等特种危险造成保险财产物质损失的赔偿总额,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事故,赔款均不能超过该限额。特种危险的赔偿限额的确定要根据工地自然地理条件,以往发生灾害的记录以及工程本身的抗灾能力等因素确定。如果工程的位置在遭受这类灾害可能性较大的地区,赔偿限额应稍低一些;反之,可稍高一些。一般可按物质损失部分总保险金额的80%左右确定。 (9)保险公司以往对类似工程的赔付情况。 具体承保时,同一工程,其不同保险项目的风险程度是不一样的,尤其是大型工程。因此,建筑工程险的费率应分项确定,一般可分为以下各项: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业主提供的物质及项目,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业主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这些项目为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为单独的年费率。保期不足一年的,按短期费率计收保费。保证期费率,是整个保证期一次性费率。各种附加保障增收费率,也是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 对于一般性的工程项目,为方便起见,费率构成考虑了以上因素的情况下,可以只规定整个工程的平均一次性费率。 例24.下列选项中,其保险费率不是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的是( ).(2004考题) A.安装工程 B.业主提供的物质 C.建筑用机器 D.建筑工程 答案:C (六)保险期限 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是在保险单列明的建筑期限内,自投保工程动工日或自被保险项目被卸至建筑工地时起生效,直至建筑工程完毕经验收合格时终止。 1.建筑期 (1)保险责任的开始有两种情况:①工程破土动工之日;②保险工程材料、设备运抵至工地时。以先发生者为准,但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生效日期。 (2)保险责任的终止也有两种情况:①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时;②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以先发生者为准且最迟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终止日期。在实际承保中,在保险期限终止日前,如其中一部分保险项目先完工验收移交或实际投入使用时,该完工部分自验收移交或交付使用时,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2.试车期 对于安装工程项目,如全部或部分是旧的机械设备,则试车开始时,保险责任即告终止。如安装的是新机器,保险人按保单列明的试车期,对试车和考核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 3.保证期 自工程验收完毕移交后开始,至保单上注明的加保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满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保证期长短应根据合同规定来确定。保证期投保与否,由投保人自己决定,需要投保时,必须加批单,增收相应的保费。保证期有两种加保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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