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丢失、破损补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人事局、省森工、农垦总局人事局,中、省直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更换补发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7]85号)要求,现将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丢失、破损补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证办法 1.个人丢失证书,持证人应及时向当地发证部门提交《资格考试合格人员证书补发登记表》3份、登报(省、市级公开发行的报纸)声明原证书(姓名、专业、证号)作废的报纸、《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原件),经当地发证部门审核无误后,将上述资料统一报省人事考试中心。 2.对因保管不当破损、填写和打印错误的证书,由发证部门填写《打印错误和破损证书统计表》和证书原件报省人事考试中心。 3.以上补证资料由省人事考试中心汇总报国家人事部。 二、在哈的中、省直单位考试合格人员证书丢失或破损可凭以上资料到省人事编制公共服务大厅办理。 三、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 四、有关要求: 1.在补发的新证书首页右上方印补发章。 2.各市(地)、单位要认真做好证书补发工作,对已经更换补发的证书要及时发给补证人,切实做好服务工作。 附件:《资格考试合格人员证书补发登记表》
黑龙江省人事考试中心 2007年3月22日
附件:
资格考试合格人员证书补发登记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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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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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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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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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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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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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号或档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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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证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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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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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作废的报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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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补
证
申
请 |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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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证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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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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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
发证
机构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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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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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发证
机构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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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
注:1.报国家人事部一份。 2.省人事考试中心存档一份。 3.地、市发证机构存档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