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检查
第三节消费税的检查 (一)销售收入的检查 1.一般销售方式的检查 一般销售方式分为缴款提货、预收货款、分期收款等,对此检查的内容与增值税检查基本相同。与增值税不同的是,消费税实行的价内税,其计提税金的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消费税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帐户主要反映的是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等,但不包括增值税。 例题请看教材136页例【7-10】 2.视同销售方式检查 视同销售行为在计算增值税的同时,应计算相应的消费税,并将消费税计入相应的账户之中。即:借: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长期投资等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消费税 企业发生视同销售行为,其计税价格确定顺序为: (1)为纳税人生产的同类产品的当月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加权平均计算。 (2)当月无销售价格的,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3)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时,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十利润)/(1一消费税税率) 例题见教材136页【7-11】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检查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1)对受托方的检查 检查时,可先将"原材料"明细账和"其他业务收入--加工收入"明细账结合有关会计凭证相对照,查明企业对外销售原材料的去向,然后检查"其他业务收入--加工收入"明细账及有关会计凭证,审查企业的收入来源,如果销售材料的对象和委托加工的对象是一致的,就有可能是假委托加工业务,应作进一步调查核实。检查往来账户,与"原材料"明细账相核对,审查有无以委托方的名义购进原材料进行加工的行为。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于受托方交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确定计税依据顺序为: A 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税 B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注意:“加工费”是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增值税税金) (2)对委托方的检查 对委托方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检查,主要是看委托加工收回时,受托方是否已代收了消费税税款,其代收消费税的计算是否正确。在对委托方进行税务检查中,如果发现其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要补缴税款,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同上。 (二)产品销售数量的检查 1.销售数量的检查内容 (1) 少开票,多发货,转移销售收入; (2) 账外结算,转移销售收入。 2.销售数量的检查方法 (1)以盘挤销倒挤法。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产成品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的企业。 (2)以耗核产,以产核销测定法。它适用于产品管理制度比较健全的企业,运用时,应抓住主要耗用材料进行核定。 教材163页案例分析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