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辅导资料 >> 中级经济师辅导资料 >> 正文
经济基础知识(中级辅导): 合同法律制度和公司法律制度(二)
(中国经济师考试网 2008-1-24 15:56:43 阅读次数:)

公司法律制度

(一)公司法和公司概述
1,公司法的特征: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行为法、强制性规范较多的法律。
2,公司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概念:一般认为,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并登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特征: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必须是企业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种类:从股东责任角度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公司和两合公司。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仅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另外,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
 
(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1. 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
 

设立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个以下50个以上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对不同性质公司有不同的最低资本限额规定
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股东共同制订公司章程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设立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订立公司章程
第一,获得批准
第二,审批
第二,确定设立方式
 
第三,订立公司章程
第三,股东缴付出资
第四,发起人认购股份和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第四,验资
第五,验资并召开创立大会
第五,设立登记
第六,设立登记

单选(2004年试题):几家企业与若干自然人出资设立一从事贸易的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公司()的出资不超过其注册资本20%的比例限制。
A, 厂房和设备             B, 资金
C, 交通工具               D, 商标权或专利权
答案:D
 
2.组织机构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都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职权类似。
 
单选(2004年试题):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A, 三分之一                B, 二分之一
C, 三分之二                D,四分之三
答案:C
 
多选(2004年试题):股份有限公司在()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A,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B, 董事会认为必要
C,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
D, 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请求
E, 监事会提议召开
答案:ABCE
 
(2)董事会和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成员3-13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成员5-19人。二者的职权类似。
     经理都由董事会聘任,并对董事会负责,职权类似。
(3)监事会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职责类似。
(4)有限责任公司中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
    注意: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上述职务。
3,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不设股东会,公司董事会经授权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依法行使职权。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
1,发行:实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股票发行价格可以等于或超过但不得小于票面金额;公司股票只能在公司登记成立后才向股东正式交付。
2,转让:转让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记名股票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效力。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3,上市
   上市公司: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如公司股本总额、盈利状况、股东人数及持股结构等。
 
(四)公司债券
1,发行主体: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公司法规定发行公司债券。
2,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额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不低于6000万元;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债券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选(2004年试题):某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额为3000万人民币,其累计债券的最高限额为()万元人民币。
A, 300        B, 600         C, 1200          D, 1500
答案:C
 
多选(2004年试题):为筹集生产经营建设资金,有可能依法发行公司债券的企业包括()
A, 净资产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的股份有限公司
B, 资产总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的股份有限公司
C, 国有独资公司
D,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净资产额为6000万元人民币的有限责任公司
E, 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资产总额为6000万元人民币的有限责任公司
答案:ACD
 
(五)公司财务会计
    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顺序: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10%)、提取法定公益金(5%--10%)和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六)公司合并与分立
    公司合并和分力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和分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公司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若是吸收合并,则被吸收的公司解散;若是新设合并,则合并各方解散,成立一个新的公司。
    公司合并或分力对债务人有通知的义务。
 
(七)公司破产与解散、清算
1.公司解散
   概念: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多选(2005年试题)公司出现一定情形时可以解散,这些情形包括( )。
A.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届满
B.股东会决议解散
C.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的
D.因公司分立需要解散的
E.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答案:ABCD
 
2.公司清算
清算组职权: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资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八)违反〈公司法〉法律责任
    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从违法主体方面可以分为公司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公司发起人、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国家有关机关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

网上辅导:
为帮助参加2008年经济师考试的学员有效备考,中国经济师考试网聘请国内顶级的辅导专家教授主讲2008年经济师考试考前网上辅导,学员可随时报名参加学习,学习期限一直到考试结束,并可享受24小时权威专家在线答疑服务。立即报名 详细了解
 学员心声
 财税经贸类考试:
外销员 | 报关员 | 单证员 | 经济师 | 会计职称 | 初级经济师 | 中级经济师 | 注册税务师 | 注册审计师 | 价格鉴证师 | 管理咨询师
报检员 | 跟单员 | 会计证 | 会计师 | 法律顾问 | 初级会计师 | 中级会计师 | 注册会计师 | 资产评估师 | 国际商务师 | 人力资源师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 |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 职称英语考试 | 注册统计师 |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 | 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
 友情链接
质量工程师考试 一级建造师考试 投资项目管理师

经济师考试

企业法律顾问 外贸考试网 中国医学考试 北京自考网
设备监理师考试 二级建造师考试 注册城市规划师 会计证考试 会计职称考试 报关员考试 执业药师考试 上海自考网
监理工程师考试 注册岩土工程师 注册环保工程师 统计师考试 初级会计职称 报检员考试 执业医师考试 南方教育网
安全师工程考试 咨询工程师考试 房产估价师考试 审计师考试 中级会计职称 单证员考试 卫生资格考试 野三坡旅游
造价工程师考试 土地估价师考试 房产经纪人考试 注册税务师 注册会计师网 跟单员考试 卫生职称考试 考试书店网
安全评价师考试 物业管理师考试 注册建造师考试 资产评估师 注册审计师网 外销员考试 执业护士考试 教育黄页网
结构工程师考试 环境影响评价师 注册建筑师考试 中级经济师 价格鉴证师网 国际商务师 职称英语考试 北京考试网
土地登记代理人 注册结构工程师 公路监理工程师 注册会计师 银行从业资格 会计上岗证 证券从业资格 自考书店网
Copyright © 2000 - 2006 WWW.JINGJISH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经济师考试网 京ICP备05050329号
通信地址:北京市市区9321信箱 中国经济师考试网 邮政编码:100093 联系信箱:webmaster@jingjishi.com
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 | 环球教育 | 中大教育 | 树人教育 | 携手打造